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5-02-16 1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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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由教导处依据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
1.当面顶撞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辱骂老师,或给教职工起绰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殴打教职工,或用其他手段给教职工施加压力、威胁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4.扰乱公共(如宿舍、教室、餐厅、会场、校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者:
(1) 违反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
(2) 故意起哄,恶语谩骂,煽动、滋事,造谣、传谣;
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不团结同学,不尊重他人者。
1. 恶语谩骂他人,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以强凌弱,欺压弱小同学或女同学,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人伤害者,除包赔一切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除包赔一起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搬弄是非,挑起事端,造成打架,或事先策划,组织他人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7. 打架过程中站场的同学,处以记过处分
8.勾结校外人员,威胁他人或寻衅滋事造成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公物和他人财物或有偷盗行为。
1.故意破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造成损失者,除加倍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违反学校用电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器(包括电灯、电褥子、电炉子、电吹风、充电器等)或违反学校规定用火(包括抽烟、携带打火机、点蚊香、点垃圾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意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偷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吸烟、喝酒。
1.初次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吸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聚众喝酒者,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教育不听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阅读不健康读物、外出上网、进营业性舞厅、在外租房等。
1.凡购买或借阅不健康读物、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进营业性舞厅者,一次留校察看,经教育不听,勒令退学。
3.翻墙、爬楼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夜间私自外出,彻夜不归(上网、去KTV、看通宵电影、打游戏机等)者,一经发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5.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假造、私借证件或将自己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谈恋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凡将管制刀具、利器、铁鞭、两节棍和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者,除没收器具、物品外,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校园内携带或使用手机者,没收手机(毕业时发还),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纪,根据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自动退学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染发、烫发、拉直板、留长发、留怪异发型、佩带首饰、穿奇装异服者,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次违反宿舍纪律,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记过以上处分外,由家长领回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治安条例或国家法令,受到公安、司法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或揭发他人违纪者,可减轻处分;
2.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有意隐瞒错误情节,避重就轻;订立攻守联盟;为他人做掩护;做伪证者,加重处分;
3.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者,加重处分;
4.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对如实反映问题的同学,实施报复(包括威胁、谩骂、中伤或殴打)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与本条例有关条款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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