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5-02-16 11:04:53

某学校学生教育惩戒规则
(案例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同学们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习惯、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以下简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并通知家长。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家长协助共同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三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第四条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学生违纪,先由各班级、级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收集好相关的取证材料,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按《学生教育惩戒规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报请分管校长,经学校研究批准,由政教处填写处分协议书,经学生、班主任、年级主任、家长签字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为3天,严重警告为一周,记过为三个月,留校察看为半年或一年。
第七条 撤销处分程序。处分期满,先由个人写出申请,由班级和年级负责对学生表现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核。若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撤消处分;若表现不好,可延期撤消处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两倍;若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则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学生的所有材料,由政教处整理存档。
第八条 开除或劝退学生,或学生主动退学,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处、校长签订协议书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妥善处理。
第二章 处分办法
第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 高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班主任或者年级主任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一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括自习、两操和集会)迟到、早退三次相当于旷课一节,按学期累计计算。
旷课1节,警告处分。
旷课超过2节,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超过3节,记过处分。
旷课超过一天,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情节极为严重的,由班主任报请学校给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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