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更新时间:2019-09-26 08:05:36

甘肃省教育厅文件
甘教师〔2019〕19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厅直有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9年8月26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外籍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有第五条所列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三)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聘用合同,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并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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