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5-01-09 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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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调整
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进行了三方面调整
根据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需要和记分制度实施以来执法实践的规律特点,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进行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按照宽严相济原则整体调整记分分值和记分项目。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对24项违法记分保持分值不变,降低了20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删除了11项记分行为,上调了5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行为由原来的52项减少到50项。
二是优化记分梯次。调整后,共有一次记12分、一次记9分、一次记6分、一次记3分、一次记1分等5个梯次。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
增加了9分档次,去掉了2分档次,改善了过去“记分”畸轻畸重的情况。先前的记分标准中,前两个档次为12分和6分,中间差距6分,且有些行为虽然严重但不至于给予顶格记分的情况,容易导致记分显失公正。增加9分的档次,有利于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戒,但避免都进行顶格记分,在给予其严格惩戒的同时,给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三是减少一次记满12分的记分行为。调整后一次记12分的记分行为由11项减少为7项,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行为7项,一次记6分的记分行为由14项减少为11项,一次记3分的记分行为由12项增加为15项,一次记1分的记分行为由4项增加为10项。
开私改货车上路首扣分、开车打手机扣分更高、对“分虫”顶格扣分
新规维持了对严重妨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扣分力度,如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严重超速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仍规定为一次扣12分的顶格扣分。
新规降低了部分扣分分值。如对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从原来的一次扣12分降为扣3分,是记分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未悬挂号牌机动车,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行为,则从一次扣12分降至扣9分。此外,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原先的记6分调整为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记3分降为记1分。
除此之外,新规针对私家车超速的处罚修订较大。高速路以及普通道路超速20%以下不扣分,普通道路私家车超速50%以上调整为扣6分,9座及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以及大型运输车辆调整为扣9分。同时还明确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最低规定时速扣3分。同时超速规定放宽,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扣分,超速20%-50%扣6分,超速50%以上扣12分。
有些行为从此不扣分。如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等行为。
新规新增了部分扣分项目。为加大打击“分虫”力度,新增“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两项行为。
对“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首次扣分,实施一次记1分。
新规同时上调了部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车道停车的,从记6分提高到及9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以及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从记2分提高到记3分。
部分违法行为记分调整较为特殊,如对于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一律记3分调整为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记3分,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记1分。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一次记12分调整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对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调整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对于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调整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据了解,在旧规定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仅仅是罚款,是不记分的,而新规定中,驾驶机动车在所有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都要记分。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在原先“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的基础上,新增了“城市快速路”,调整后,条款变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在此前的规定中规定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且不包含城市快速路,据了解,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之前,驾驶员在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按照一般道路违停进行处罚,即罚款200元不记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规定改为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新增了“城市快速路” ,不再区分车型。
此外,在原先的规定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这也就意味着,小客车超速50%以上,一次将记满12分,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也将被一次记满12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调整为一次记6分;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调整为一次记9分,而针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和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仍然为一次记12分。 同时,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违法行为不再记分。
此外,新规还规定了分值“回血”方法。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消分“回血”,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回血”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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