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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5-01-09 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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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2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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